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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檢盤查的問題,大家來幫幫忙

本帖最後由 kuo3368 於 2015-6-3 00:49 編輯

如果:
     樓上楊律師一開始配合表明身份,警務人員應該不會為難他吧?
如果就擺出一付,老子就是不願配合,才會讓警務人員感到可疑而帶回訊問吧?
     警務人員一般不會為難法界人士,從來沒聽說,法官,檢察官遇到臨檢被帶回偵訊的。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及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22條,第130條,第131條,
第131之1條規定警務人員有權施行臨檢及犯罪偵查,並於發現違法及犯罪行為時,
施行逮捕,搜索,及扣押動作,當事人不得拒絕(因為己因發現違法及犯罪行為了,為現行犯)
      但當事人可主張警務人員施行違法搜索取證,未依程序法之規定程序而取證違法
(例如:取證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程序,而得以主張撤銷,刑罰或罰金),
但不得拒絕警務人員施行臨檢及犯罪偵查動作。(可能會被依妨礙公務送辨)

     故建議:遇到臨檢時,表明身份,乖乖配合就好(現今通常有錄影存證,警務人員不敢太超過的)
本帖最後由 kuo3368 於 2015-6-3 00:26 編輯
在台灣 有人喝一杯就不行 有人喝10瓶也沒事 但牠只測你是否達到0.2或0.25就將你依公共危險送辦

合理嗎 無行為控制力開車是違法沒錯 但有控制能力的也依公共危險送辦 可以這樣嗎 侵害人權

警察說你喝醉了 你會說我沒醉呀
回復上述:
      之前法院有如此處理過,但累死法官,檢察官,律師及當事人了,因為很難回復當時狀態去判定
行為人是否有足夠控制力,
      但回歸處罰酒駕之立法理由,即酒駕不一定肇事為何要一定要處罰,即原因自由行為
(還未喝酒清醒前,即知待會喝酒後駕車,有可能造成其他人不確定危險,而仍喝法駕車),
故發生犯罪行為之初有選擇自由,而仍選擇有可能造成其他人不確定危險,而去酒駕,
法律就此行為加以處罰。
      故才會訂立一個處罰標準,而不是以行為人是否有能力駕車為處罰依據,
即超過此一標準駕車,可能造成其他用路人之危險。故以此處罰酒駕行為人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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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務人員一般不會為難法界人士,從來沒聽說,法官,檢察官遇到臨檢被帶回偵訊的。
抱歉,我想表達的並非是特權,而是法律界人士比較懂的如何在過程中"保護自己"
      警務人員在施行臨檢勤務時,首先是要求當事人出示證件,這部份任何人都無法拒絕,
但如"無"發現可疑或犯罪行為,是否可再要求搜索,這部份就有多種意見,個人看法是"不能",
至於其它於臨檢過程進行中,警務人員之要求,為避免以後警務人員難以施行犯罪偵查,不便多言。

最後舉個實際案例給各位參考:
      前些日子,幾個同學師長去澳門玩,一群人都是男生,當中有檢察官,法官。
回程入關時經過安全門,海關警員要求檢查行李,大家也是乖乖的讓他翻,因為那是他的職權。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29條,第230條及231條規定,司法警察官應受檢察官之指揮, 故行式上
檢察官為司法警察官之長官),但遇到警務人員依職權行使公權力時,也只能乖乖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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