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務人員一般不會為難法界人士,從來沒聽說,法官,檢察官遇到臨檢被帶回偵訊的。 抱歉,我想表達的並非是特權,而是法律界人士比較懂的如何在過程中"保護自己"
警務人員在施行臨檢勤務時,首先是要求當事人出示證件,這部份任何人都無法拒絕,
但如"無"發現可疑或犯罪行為,是否可再要求搜索,這部份就有多種意見,個人看法是"不能",
至於其它於臨檢過程進行中,警務人員之要求,為避免以後警務人員難以施行犯罪偵查,不便多言。
最後舉個實際案例給各位參考:
前些日子,幾個同學師長去澳門玩,一群人都是男生,當中有檢察官,法官。
回程入關時經過安全門,海關警員要求檢查行李,大家也是乖乖的讓他翻,因為那是他的職權。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29條,第230條及231條規定,司法警察官應受檢察官之指揮, 故行式上
檢察官為司法警察官之長官),但遇到警務人員依職權行使公權力時,也只能乖乖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