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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隨機殺人】假如當鄭捷行兇前遭警擊斃,結局會是皆大歡喜嗎?

本帖最後由 平凡如我 於 2014-5-26 08:37 編輯
警察因該可以射擊非致命部位...
除非全台警察的程度就只能射擊致命點...那我也認了
警察應該都要有城市獵人孟波的槍法嗎?

面對一個雙手持刀,對自己有生命威脅的兇手,可能只有開一槍的機會,還限定只能打非致命部位,會不會想太多了。

警察也是人生父母養的。
其實冷酷(甚至冷血)一點來算,當場擊斃好處不少,可以省下不少支出。
1.律師費用及檢察官,法官人力成本:還是會有,但少很多。
2.關押費用:建築費用,飲食醫療,法警。。。。
台灣的警察拿手槍射擊持刀歹徒的話,就算不是要害也很容易被說是執法過當;明知道歹徒可能要衝過來了,不開槍就近醫院,開了槍就上法院,很為難…。
如果不開槍只是進醫院還算好,怕的是不開槍就準備被"公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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