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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臨檢盤查的問題,大家來幫幫忙 [打印本頁]

作者: trekvrx200tw    時間: 2015-6-1 17:32     標題: 臨檢盤查的問題,大家來幫幫忙

http://sleepylaw1234.pixnet.net/blog/category/5082583

根據楊律師的案例,警察真的不能違法盤查嗎?有人有親身案例嗎? 最近違法事件頻出,我想警察也一定壓力很大,但這是人身自由的問題,大家來討論一下喔
作者: miko    時間: 2015-6-1 17:45

嘴賤是他的工作,不是吃飽太閒的人沒必要學
作者: misumaru    時間: 2015-6-1 18:04

真得社會治安太差,就重新立法定義「盤查」的遊戲規則
在重新立法前定義規範前,「違法盤查」就是不對,找再多的理由就是無意義
作者: peter_cheng001    時間: 2015-6-1 18:31

我有時候也覺得這個社會太鄉愿
所以我尊重他的作法

或許法治要靠少數人的堅持?
說起來蠻可悲的  
作者: trekvrx200tw    時間: 2015-6-1 20:38

我想像律師這種人很少吧,一般人就乖乖的被盤查了,誰想進警局阿,我只能佩服,警察也難做,到底要如何判斷那種是疑犯,這真的太難了,像美國行車盤查,你亂動就可能會被開槍,可是台灣沒有槍權,又不同狀況了
作者: marco    時間: 2015-6-1 21:28

個人認為警察執勤態度很重要
立場要堅定
態度要和藹
當然
法本身也是有問題
不應該有矛盾的立法
否則以後這種鬧劇會不停上演
還有
別拿美國來舉例
美國警察的權力有多大??
相信曾經或現今居美的筒學都很清楚
有沒有濫權??
當然還是有
否則也不會有巴爾暴動
在台灣…
警察很沒有地位的

也許警察的盤查會造成大家「起檸子」不爽
但相對於目前這麼多變態的社會案件
大家還配合一下比較好
別把警力浪費在「妨害公務」這個部分了吧
作者: leowu1234    時間: 2015-6-2 04:23

我支持警察做正當且合法的行使公權力

但是... 警察跟流氓還是有界限的

今天若有個流氓跑來要你交保護費 你要給嗎 或只想查你的底 拿證件給他看一下 你願意嗎

那換成警察呢 大多數的台灣人很善良 也多半願意配合 但警察把不配合當當成罪犯或犯罪嫌疑人

這我可是不爽的 有些警察也許大部分遇到不配合的也許真有犯罪嫌疑人 但並非全部都是

現在是古代社會嗎 殺一儆百嗎 寧可錯殺一千也不願放走一個嗎

這事我倒遇過 也當過標準嫌疑人

年輕時不愛女人比較愛車 常半夜跟朋友屋旁 路邊聊過不停

那時我們這區的巡邏員警算是比一些鳥警察 流氓警察水準還好些

只是見我們一群聊天 就故意騎過來晃過去 那時年輕氣盛的我 心裡看了不是太舒服

就跟幾個朋友說 等等 我說散 大家就跑 大夥莫名其妙的點點頭

果然沒幾分鐘又晃來一台雙載警用機車 我喊散  大夥四方跑開

果然聽到機車加速聲 聽見無線電聲大作  但大家已就地躲藏

我跑到路口慢慢散步回來據點 結果眾人裡有個白目小弟

警察來來去去從我旁邊三四台機車呼嘯過去都沒事 結果這呆頭從自家三合院翻牆出來

一跳下來剛好警察在巷口 有夠白癡 打開門走出來警察無直接證據 是無可奈何的

偏偏從自家三合院翻牆 看到我還 啊 一聲 ..... 結果! 本來莫可奈何我的警察就直接說 你也過來

支援警網過來以後 一個屁孩樣警察 揪著我跟鄭伊健般的長髮 大聲咆哮 罵留這捨長髮

我怒回 政府現在規定頭髮長度了嗎    哈~ 18歲的烽火很焰

直到驚動了四周街紡 幾個大歲數的長輩出來圓場 當時也查不到犯罪實據  斥散 是吧

最後大家也損了那個雞屎帶賽的白目咖

沒想到才沒過多久 小鄭也跟著留了頭這樣的長髮 也是到肩不披肩這型

話說 警察要是自覺高人一等 大概就不太會是好警察

警察現在講績效 績效好卻不代表是好警察 很可笑吧

聽說抓小偷5分還是2分 抓通緝犯強盜也許10分 但抓酒駕聽說15~20分

所以抓酒駕輕鬆風險低 抓通緝犯小偷較累較危險 所以聰明的警察都會衝績效

只有笨一點 古意警察才會維護正義

其實台灣抓酒駕在公共危險上本質上也屬強制認定 一群違憲的廢物弄出來的法條

在美國也抓酒駕 也認定是公共危險罪 但因屬於侵犯人權之法條 從寬認定違法事實

美國警察會請你走直線 單腳站立 蹲 若無法完成 屬於行為能力控制力不足 構成危險駕駛 這我同意

在台灣 有人喝一杯就不行 有人喝10瓶也沒事 但牠只測你是否達到0.2或0.25就將你依公共危險送辦

合理嗎 無行為控制力開車是違法沒錯 但有控制能力的也依公共危險送辦 可以這樣嗎 侵害人權

警察說你喝醉了 你會說我沒醉呀

警察說 你達到0,.25了 你酒駕是危險駕駛屬於公共危險罪  你會說 不然我們來算微積分

微積分散錯的就是醉了  路人 法官 檢察官都一起找來測 算錯的都依公共危險送辦好了

管你是不是清醒

不然推動立法 酒駕唯一死刑好了 太重嗎  不然撞死人就唯一死刑
作者: trekvrx200tw    時間: 2015-6-2 09:02

7# leowu1234


我努力的看完了,謝謝你的小故事
作者: peter_cheng001    時間: 2015-6-2 09:04

其實  我支持 警察 留意晚上的狀況

而且故意戲弄警察
萬一別處發生重大案件 警力不足  
作者: gitano    時間: 2015-6-2 09:35

其實大家都說警察、消防這類職業是公僕,是在服務人民

是人都有情緒,不論哪個職業

執行公務時違不違法? 逾不逾越專業?

可以事後去檢討它、要求改善,但當下個人是都盡力配合

尊重每一個職業做的事,才會讓那個主職的人重視他在做的事,有真正的責任感

社會需要一定角色維持秩序與安全,你尊重他,他才會在乎你

(而且,個人還滿不喜歡公僕這種帶有階級落差稱呼的)
作者: trekvrx200tw    時間: 2015-6-2 09:48

大家都蠻體諒警察的,說真的,這工作真不是人做的,刑事警察每天都和那些惡人周旋, 你可以看一些資深的刑警,那眼神還蠻兇,沒辦法,若像一般文弱書生充滿親切的眼神,要如何打擊壞人阿
作者: simonnavy    時間: 2015-6-2 16:16

家中長輩就是退休警務人員, 基本上, 警察工作的辛苦, 我們都知曉, 也萬分敬佩, 感謝與體諒.
不過, 警界本就是個大染缸, 好人壞人都有, 尤其中低階官警負責一線勤務, 龍蛇混雜, 一旦把持不住...@@

希望, 督察單位能發揮作用, 揪出壞份子, 並把制度導正, 別讓一顆老鼠屎, 壞了一鍋粥,
畢竟警政的完善, 是百姓之福.
作者: kuo3368    時間: 2015-6-2 23:53

本帖最後由 kuo3368 於 2015-6-3 00:49 編輯

如果:
     樓上楊律師一開始配合表明身份,警務人員應該不會為難他吧?
如果就擺出一付,老子就是不願配合,才會讓警務人員感到可疑而帶回訊問吧?
     警務人員一般不會為難法界人士,從來沒聽說,法官,檢察官遇到臨檢被帶回偵訊的。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及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22條,第130條,第131條,
第131之1條規定警務人員有權施行臨檢及犯罪偵查,並於發現違法及犯罪行為時,
施行逮捕,搜索,及扣押動作,當事人不得拒絕(因為己因發現違法及犯罪行為了,為現行犯)
      但當事人可主張警務人員施行違法搜索取證,未依程序法之規定程序而取證違法
(例如:取證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程序,而得以主張撤銷,刑罰或罰金),
但不得拒絕警務人員施行臨檢及犯罪偵查動作。(可能會被依妨礙公務送辨)

     故建議:遇到臨檢時,表明身份,乖乖配合就好(現今通常有錄影存證,警務人員不敢太超過的)
作者: kuo3368    時間: 2015-6-3 00:23

本帖最後由 kuo3368 於 2015-6-3 00:26 編輯
在台灣 有人喝一杯就不行 有人喝10瓶也沒事 但牠只測你是否達到0.2或0.25就將你依公共危險送辦

合理嗎 無行為控制力開車是違法沒錯 但有控制能力的也依公共危險送辦 可以這樣嗎 侵害人權

警察說你喝醉了 你會說我沒醉呀
回復上述:
      之前法院有如此處理過,但累死法官,檢察官,律師及當事人了,因為很難回復當時狀態去判定
行為人是否有足夠控制力,
      但回歸處罰酒駕之立法理由,即酒駕不一定肇事為何要一定要處罰,即原因自由行為
(還未喝酒清醒前,即知待會喝酒後駕車,有可能造成其他人不確定危險,而仍喝法駕車),
故發生犯罪行為之初有選擇自由,而仍選擇有可能造成其他人不確定危險,而去酒駕,
法律就此行為加以處罰。
      故才會訂立一個處罰標準,而不是以行為人是否有能力駕車為處罰依據,
即超過此一標準駕車,可能造成其他用路人之危險。故以此處罰酒駕行為人_
作者: bgogo    時間: 2015-6-3 09:40

如果:
     樓上楊律師一開始配合表明身份,警務人員應該不會為難他吧?
如果就擺出一付,老子就是不願配合,才會讓警務人員感到可疑而帶回訊問吧?
     警務人員一般不會為難法界人士,從來沒聽說,法官,檢察官遇到臨檢 ...
kuo3368 發表於 2015-6-2 23:53
關於這點我的想法是這樣的:
今天在沒有違法事實的情況下,
「警察」是否有權力可以要求民眾提供所有證件資訊,
公權力是否可以凌駕於民眾的隱私權?

如果警察是知道對象為警界的律師而不處理,
那就是屬「特權」,
若公權力只辦一般民眾,
對於有權力者則是能避就避,
這樣的社會大家是否可以接受?

楊律師正是看到這個狀況,
才希望要有一個「警察侵犯非現行犯民眾的隱私」而受罰的判例,
如此未來任何一件類似的案件,
在法庭上都會以此判例來做參考。

現在做個情境假設,
在警察要盤查非現行犯的民眾時,
無判例情況(現況):
正確抓到犯人→警察有功,犯人被捕。
僅是單純民眾→警察無事,民眾被擾。
有判例情況:
正確抓到犯人→警察有功,犯人被捕。
僅是單純民眾→警察缺失,民眾被擾。

在有判例的情況下警察才有機會發現這個問題,
才有改進空間,
以上小弟淺見。
作者: kuo3368    時間: 2015-6-3 11:17

警務人員一般不會為難法界人士,從來沒聽說,法官,檢察官遇到臨檢被帶回偵訊的。
抱歉,我想表達的並非是特權,而是法律界人士比較懂的如何在過程中"保護自己"
      警務人員在施行臨檢勤務時,首先是要求當事人出示證件,這部份任何人都無法拒絕,
但如"無"發現可疑或犯罪行為,是否可再要求搜索,這部份就有多種意見,個人看法是"不能",
至於其它於臨檢過程進行中,警務人員之要求,為避免以後警務人員難以施行犯罪偵查,不便多言。

最後舉個實際案例給各位參考:
      前些日子,幾個同學師長去澳門玩,一群人都是男生,當中有檢察官,法官。
回程入關時經過安全門,海關警員要求檢查行李,大家也是乖乖的讓他翻,因為那是他的職權。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29條,第230條及231條規定,司法警察官應受檢察官之指揮, 故行式上
檢察官為司法警察官之長官),但遇到警務人員依職權行使公權力時,也只能乖乖配合。
作者: trekvrx200tw    時間: 2015-6-5 13:27

16# kuo3368


謝謝分享寶貴的意見
作者: 凡骨    時間: 2015-6-5 20:41

本帖最後由 凡骨 於 2015-6-5 20:43 編輯

借此版一問
半個多小時前在梅山交流道閘道內
遇到酒測臨檢
感覺很危險
車子一進閘道會加快速度準備進高速公路
一轉彎卻見到攔檢緊急剎車
萬一後方來車追撞.........
請問可以在高速公路攔檢嗎?
感覺不大對勁
因為在我記憶中
橋上,上下坡,狹路,或是有工程中不安全的路段
都是禁止攔路臨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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