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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交換)一些小筒

請讓給我好了,謝謝
以個人的標準而言,出爾反爾的筒友,
大概就是列為拒絕往來了…
無法尊重合約及承諾…
(發出聲明即是邀約,回應購買即是承諾)
如何相信他所擔保的品質呢?
有感而發,如有得罪,敬請見諒…
自己回去翻民法(153條)吧…今天不上法律課
本帖最後由 kuo3368 於 2016-10-8 22:57 編輯

看來還是得上課…
再看看民法345條吧~(民法關於買賣之定義)
因為最近太多這樣案例,提出出售(交換)邀約,
回應太熱情,又臨時喊卡的,有感而發…
本帖最後由 kuo3368 於 2016-10-8 23:23 編輯

這是舉證的問題,如果業務能提出證明…
1.你承諾購買,但沒有履約…法院可以要求你履約。
2.如果你堅持不履約,業務必須提出因為你毀約而造成的損失,法院會就損失部分判賠給業務
所以是舉證問題…
但買賣合約的確成立了

另外,被關是刑法的問題…就不在繼續討論了,因為實在講不完…
因為…你們幸運沒有遇到,硬要搞你們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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