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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拿免費試用品出清獲利 ,是否有爭議呢?

這個事件討論起來有兩個層面。
第一個層面是我們要的是評測者還是廣告代言人還是兩者都需要?
第二個層面是評測或廣告代言之後的免費試用品出清獲利是否適當?

廣告代言人顧名思義就是推薦產品的人,推薦產品一般都是只有好評,不可能挑產品的缺點。
廣告代言人能否出現在論壇等的網路媒體,當然可以的,只是廣告主(手電筒廠商)要支付兩種費用,一是給媒體(論壇)的廣告費(或上架費或"保護費");一是給廣告代言人的代言費(免費試用品)。
要在手電大家談或M01這類的著名論壇推出廣告代言,廣告主(廠商)必須支付媒體(論壇)的廣告費及廣告代言人的代言費這兩種費用。

廠商(廣告主)提供產品的評測文上論壇等的網路媒體,同樣要支付給媒體(論壇)的廣告費以及給評測者的測試費(說成稿費也成)這兩種費用,只是評測者的評論一般比較公正,正反面的評價都會有,提供的測試數據也比較詳盡。

至於評測或廣告代言之後的免費試用品能否出售,由於試用品的所有權在評測或廣告代言之後屬於評測者或廣告代言人,所以事後出售而取回應得的測試費或廣告代言費是沒有問題的。

但若是發文的人以評測者自許,還可以作得更精緻一些。
像是CPF的Selfbuilt及 HKJ等的已建立口碑的評測者,他們的試用手電筒都會保留下來,作為以後評測類似手電筒時的外觀、光斑、及光通量比較用。而且保留下來的手電筒還可測試長期使用後的可靠性,在評論文發表之後,若發現手電筒有電路或開關等的可靠性問題時,可以在原先的評論文中加上後續補充的評論。
另一個專業的手電筒評論網站light-reviews.com,其站長則是在評測文發表後的半年至一年之後,已經不太有同類手電筒的比較需要而且已完成長期可靠性的測試時,將試用手電筒出售。

當然發文的人以廣告代言人自許,就不必如此苛求了,隨時出售免費試用品都是可以的。
所以歸根究底,我們要的是評測者還是廣告代言人還是兩者都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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